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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员的任职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仲裁法第13条对仲裁员资格的要求是,在思想品德方面应公道正派,同时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具体条件是: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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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内容包括: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三章婚姻家庭,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第二章,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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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际仲裁员仲裁的法律原则有哪些?

一般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3)特殊规定原则。(4)适用国际公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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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涉外仲裁诉讼法律有什么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涉外仲裁诉讼法律实务,涉外仲裁可能发生法律风险包括涉外仲裁所涉及的纠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范围的法律风险;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是否订有仲裁条款的法律风险;当事人事后是否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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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涉外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涉外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最大的地方就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国内合同仅限于国内企业或个人。而涉外合同则一方必须是国外企业或个人。但有少数特殊的涉外合同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才生效。涉外合同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涉外合同诉讼的特殊情况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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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涉外债务安慰函表现形式有哪些?

安慰函的表现形式有多种,主要体现为:知悉函,知悉函的出具人只表明其对有关贷款的知悉和同意,并无规定出具人有关责任的实质性内容,等。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法官或者同一法院在不同时期对安慰函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甚至对同一安慰函亦存在截然相反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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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涉外债务安慰函性质判定的基本途径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对涉外债务安慰函性质判定的基本途径包括结合安慰函产生的社会背景与用途进行判断,从安慰函产生的社会背景看,由于有关政府或母公司不愿明确提供担保,但为相关融资需要,而向贷款人出具安慰函的形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提供道义上的支持,使贷款人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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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有何不同?

​涉外仲裁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海事等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包括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等。